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修订印发《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临沂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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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修订印发《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19-04-17 点击:[]
近日,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对《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予以印发。
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加强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丰富社会科学内涵,面向公众普及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场所、单位,是本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由中共临沂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临沂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共同认定。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由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承担,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科普部。
第四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易于接受的方式,致力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不断提升公众社会科学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五条
以下场所和单位可以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
(一)与沂蒙革命历史有关的纪念馆、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二)博物馆(院),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类陈列室、展览馆等;
(三)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民俗馆、文艺演出场馆等文化单位;
(四)历史、文化景区;
(五)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所属与社会科学相关、具有一定特色、对公众免费开放或承担部分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功能的实训基地、实验中心、展示馆、陈列室、交流中心等;
(六)其他传播、普及社会科学的场所和单位。
第六条
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健全,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群众性、经常性、公益性社科普及活动,且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具备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的经费、场馆、设施, 具有系统的展陈资料,能够承担社科普及教育任务;
(三)积极参加所在地新时代文明实践社科普及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参加志愿服务人数占单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志愿服务时长每人每年不少于20小时;
(四)收费的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每月至少保证2天免费开放时间,供群众参观学习;
(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自愿接受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新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县区社科联提交《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由县区社科联进行初审;不在县区的单位可直接报市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
(二)原则上各县区每年申报的社科普及教育基地不超过一个。
第八条
认定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二)管理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请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研究认定;
(三)对认定的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授予“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铭牌。
第九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进行年度审核:
(一)已认定的所有社科普及教育基地需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参加统一审核;
(二)管理办公室对照审核资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经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合格的,继续保留“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条
未获市级认定的单位不能推荐申报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建立联系人制度:
(一)社科普及教育基地需于认定文件公布15日内向管理办公室上报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
(二)联系人调整分工或调离工作单位时,应将工作交接给新的联系人,新联系人应向管理办公室重新报备。
(三)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自觉服从管理,主动接受社科普及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弘扬齐鲁文化、沂蒙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革命文化、历史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三)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四)推广和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与转化;
(五)积极参与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组织的社科普及活动,开展社会科学咨询服务和现场交流活动;
(六)积极参加新时代文明实践社科普及志愿服务活动;
(七)向达到志愿服务规定时长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社科普及志愿者免费开放;
(八)承担其他与社会科学有关的普及和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二)组织开展的一般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网站发布信息,重大活动由社科 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协调,在省市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择优推荐科普教育基地参加当年度全国和省级优秀社科普及教育基地评选;
(四)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评选;
(五)推荐有关人员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实行摘牌制度: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予以摘牌。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连续两年经审核不合格的;
(四)不遵守联系人制度和不服从管理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印发的《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作废。
附件:
1.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
2.临沂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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