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临沂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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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5-02-12 点击:[]
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和临沂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课题指南的形式,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
第五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题须符合当年课题指南的原则要求。
(二)申请人必须具备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基本能力和条件。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的,不得申报。
(三)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报。未完成上年度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四)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如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从市社科联网站www.ymsk.cn下载《临沂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报表》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报表。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联按本办法第五条各项内容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第八条 评审标准
(一)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
(四)课题研究预期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第九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和市社科联发布课题立项通知,课题立项通知和《课题申报表》一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
第四章 鉴 定
第十条 为保证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研究成果须通过鉴定,市社科规划办和市社科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课题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课题承担者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社科联报送完整的课题成果2份、结题鉴定评审书3份及以上材料的电子稿。
第十二条 课题鉴定标准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三)成果中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年度未申请结题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下年度申请鉴定;如下年度未通过鉴定,则该课题做撤项处理。当年度研究课题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下年度重新申请鉴定。仍不能通过的,该课题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人在申请课题鉴定前须对课题进行查重,并由论文检测组织出具有效证明。凡经检测课题内容重复率超过30%的,该课题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抄袭、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专家组报告。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市社科规划办和市社科联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五章 推 广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联、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和市社科联对成果拥有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社科规划办和市社科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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